数据处理协议(DPA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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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效日期:【待定:发布日】

本数据处理协议(下称“本协议”)是【待定:公司主体全称】(下称“处理方”)与客户(下称“控制方”)之间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,适用于处理方受控制方委托处理个人数据的情形【待律师确认:双方角色定性(L-7)确认后,本段措辞可能调整为联合控制或分层结构】。

一、处理的标的、性质与目的

处理方为向控制方提供获客工作台服务,按控制方的指令处理以下类别的个人数据:控制方导入或经平台获取的商务联系人信息(姓名、职务、公司邮箱、公开职业主页链接等企业场景联系信息);外联消息内容与投递记录。数据主体类别为:控制方的目标企业客户的雇员。座席用户的账号信息由处理方作为独立的个人信息处理主体处理,适用隐私政策而非本协议【待律师确认:本段结构随 L-7 角色定性一并复核】。处理期限为服务协议有效期及本协议约定的删除过渡期。

二、处理方的义务

处理方承诺:(a) 仅依据控制方的书面指令处理个人数据(使用平台功能即构成指令),法律另有要求的除外,且处理方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事先告知;(b) 确保可接触个人数据的人员承担保密义务;(c) 实施与风险相适应的技术与组织措施,包括:数据库行级租户隔离与默认拒绝策略、凭据信封加密(AES-256-GCM,每记录独立密钥)、传输加密、最小权限与审计日志、持续集成安全门禁(密钥泄漏扫描、隐私字段登记完整性检查);(d) 协助控制方响应数据主体的权利请求——平台内置来源追溯、删除流程(30 天内完成并向控制方确认执行结果)与全局退订抑制机制;(e) 在知悉个人数据泄露后无不当迟延地通知控制方【待定:具体小时数,倾向不迟于 72 小时内】,并提供已掌握的事件信息以协助控制方履行其报告义务;(f) 在服务终止后,按控制方选择删除或返还全部个人数据,法定保留义务范围内的数据(如计费账本)除外——该等数据将作脱敏处理并仅为法定目的保留。

三、子处理器

控制方授权处理方使用子处理器,现行清单见子处理器页面。处理方新增或更换子处理器时将提前【待定:天数,倾向 30 天】在该页面公布并通知控制方;控制方有合理理由的,可在通知期内提出异议,双方协商解决。处理方要求子处理器承担与其接触的数据相适应的数据保护义务,并对子处理器的履行承担责任;各子处理器数据保护协议的实际状态在子处理器页面如实标注。

四、跨境传输

个人数据的主存储地为新加坡;部分子处理器位于美国与欧盟。涉及受 GDPR 约束的数据跨境传输时,双方同意以欧盟标准合同条款(SCCs)作为传输机制并视为并入本协议【待律师确认:SCC 模块选择与是否需要单独签署件(L-7 定性后确定)】;涉及中国个人信息出境的,按适用的出境合规路径执行【待律师确认:L-5】。

五、审计

处理方将应控制方请求提供证明本协议合规所需的信息。控制方每十二个月可发起一次审计(含委托第三方),应提前合理时间书面通知并避免干扰处理方正常运营;处理方可提供有效期内的第三方审计报告或认证以满足审计要求【待定:我方可提供的认证类型,上线时如实填写】。

六、责任与其他

本协议项下的责任承担与限额遵循服务协议的约定。本协议与服务协议冲突时,就个人数据保护事项以本协议为准。本协议未尽事宜,适用服务协议的一般条款。

附注

本平台不同客户(租户)之间的数据完全隔离,处理方不将任一控制方的个人数据复用于其他控制方;每条商务联系人数据均带来源、依据与保留期标记,可随导出提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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